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11版)规定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也不得以同一学位论文申请其他学位。
二、学术和专业水平要求
第四条 授予硕士学位条件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和学位论文工作,达到规定的学分标准和以下学术水平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术硕士要求在某学科领域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在该学科领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学科领域的外文资料。
(二)专业硕士要求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该职业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并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学位申请
第五条 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二)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和学位论文工作,学分达到规定标准;
(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学士学位三年以上;
(2)在规定年限内通过国家组织的学科综合和外语水平考试。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填写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书、提交指导教师学术评语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的同行专家评阅环节;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和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进行答辩资格审查、签署意见,报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审查同意后,学位点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学位申请时限
硕士学位申请分别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受理一次。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超过学位申请期限的,其当期学位申请资格自动取消。
四、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学位论文应如实反映申请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工作。应阐明选题的目的和学术意义,或对社会发展、文化进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价值。
学术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应在了解本研究方向国内外发展动向的基础上突出自己的工作特点,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应突出反映作者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表明作者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学位论文形式表现。
第九条 学位论文应立论正确,资料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严谨准确、条理分明、文字通顺。
第十条 学位论文撰写必须遵守学术道德,符合学术规范,文中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也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文中使用的计量单位、绘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一律采用计算机输入和编排,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应使用中文撰写。如确因特殊需要而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必须事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在送审前提交3000字左右的中文详细摘要。
第十二条 学术硕士学位论文不得少于3万(理工科2万)字,中文摘要600字左右。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字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万(理工科1.5万)字,中文摘要500字左右。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凡需要保密的学位论文,须在论文送审前办理有关保密手续,注明保密密级及保密年限。
五、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在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应将导师同意送审的学术评语及学位论文正式稿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与学术硕士学位论文分类评阅。
学位论文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三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2位为校外专家)进行匿名评阅。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成员中,应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专家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对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阅结果返回前不得组织答辩,评阅结果将作为评审优秀学位论文的重要依据。
学位论文评阅分为A、B、C、D(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专家评阅结果为2D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如有1D,需再聘一位专家匿名评阅论文,如续聘论文评阅人意见也为D,则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本次申请无效人员在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后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再次申请。
六、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申请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可以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各学位点商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与硕士学位申请人答辩资格评审材料一起报校学位办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其职责包括论文答辩会的准备、答辩委员的联系与接待、答辩会议记录、草拟答辩决议和填写、上报答辩材料等。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秘书组织所有符合答辩条件的申请人就答辩顺序抽签,并将抽签结果递交答辩委员会主席。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
(三)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四)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以及到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
(六)休会。休会期间,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评议,形成学位论文评语,填入相关表格;对学位论文答辩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将表决结果填入相关表格。
(七)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论文评语和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表决票不公布)。
(八)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答辩委员会评语及表决结果应由全体委员签字。
论文答辩会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除查证确属学术不端行为外,硕士学位申请者可修改论文,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
七、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材料进行审核。做出建议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召开会议时,到会委员应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召开会议时,到会委员应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制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之日,即为硕士学位证书颁发日期。
集团每年定期举行硕士学位授予仪式,给硕士学位获得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八、学位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结果不服的,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不服或者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决定作出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应在决定作出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申诉书后30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六条 复议程序
1、聘请不少于2位校外专家对同意复议的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
2、如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
3、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4、复议的匿名评审或答辩未通过者,维持原决定。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诉人承担。
由于复议错过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时限的,则提交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超过的时间不受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限制。
第二十七条 硕士学位申诉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在入学考试、课程学习、论文撰写过程中有其他严重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九、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公司学习的外国职工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同胞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集团将授予或撤销硕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按规定向学校提交学位论文。
第三十二条 硕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硕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解释。